释义 |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如下: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劳动者有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专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