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
释义 | 在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并且不收费。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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