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企业对落实自身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现象,甚至有些企业老板认为及时整改隐患是在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身兼数职,不能把全部精力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与企业实际不符。有的干脆从网上随意下载一些制度应付了事,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四是安全投入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连正常的生产经营都无法保证,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加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致使企业存在众多安全隐患。 五是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开展不力,存在应付心理,对安监部门和其他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导致隐患长期存在。 六是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这点在部分中小企业表现的尤其明显,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培训不到位,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