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是否允许员工回家? |
释义 | 疫情期间,限制员工回家是合法的,但需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加班事宜,但需满足日常运营需求。根据社部通知,受疫情影响导致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避免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如果限制员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则不违法。如果是因为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的需求,需要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疫情期间员工返乡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在疫情期间,员工返乡政策的调整对于企业和员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政府可能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防控需要,对员工返乡进行限制或调整。这可能涉及到返乡的时间、地点、交通方式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疫情的控制和防止病毒传播。另一方面,这种政策调整对员工的个人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直接影响。员工可能需要调整自己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方式,以适应政策的要求。此外,这种调整也可能对企业的运营和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涉及到员工流动性和劳动力供应的行业。因此,政府和企业需要密切合作,平衡疫情防控和员工权益保障的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疫情期间员工返乡的挑战。 结语 在疫情期间,限制员工回家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若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限制措施是合法的。而若是因企业日常运营需求,需要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处理。根据社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避免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疫情期间,员工返乡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和员工都有重要影响,需要政府和企业密切合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平衡疫情防控和员工权益保障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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