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 |
释义 |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 1、记名的方式; 2、不记名的方式,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没有被背书人; 3、限定的方式,即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一、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要怎么取得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二、法律对债务置换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债务置换的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并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而无记名公司债券也可以进行置换,在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股权转让的场所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其中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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