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远市清新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理时间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的申请流程和要求。主要思想是规定了办理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办理程序包括在网上进行申报、在网上完成审批、到工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颁发相关证照给申请人等步骤。办理机构为清远市清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广东省清远 法律分析 一、办理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在网上进行申报; 2. 在网上完成审批; 3. 到工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4. 审核通过并颁发相关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路3号 六、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结语 这段话是一篇关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的流程和要求的说明。文章首先列出了办理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然后详细列出了办理程序和流程,包括在网上进行申报、在网上完成审批、到工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颁发相关证照给申请人。文章还提到了特殊环节和办理机构,以及办理时限和地点。最后,文章提醒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填写申请书内容、填写变更或备案项目、填写负责人信息等。整个说明清晰明了,方便申请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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