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婚姻中,如何应对付抚养费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再婚,生活困难可申请减少抚养费。根据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当事人证明生活境遇变化、无支付能力时,可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同样需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然而世事无常,一些人离婚后又再婚,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当初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实在无力负担,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拓展延伸 婚姻后的离婚抚养费纠纷如何解决? 婚姻后的离婚抚养费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首先,双方应当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抚养费要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将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需要等因素来判断抚养费的数额,并作出具体的判决。双方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履行抚养费义务。如有变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或调整抚养费。总之,解决婚后离婚抚养费纠纷需要依法行事,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结语 离婚后再婚,生活困难可申请减少抚养费。按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当事人证明生活境遇变化,无支付能力,可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解决离婚抚养费纠纷需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子女需求等因素判决抚养费。双方应遵守判决,如有变动可申请调整。维护子女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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