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谁任免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该由相应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是需要通过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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