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疫新政后已裁判的案件咋么 |
释义 | 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同时,刑法还进行了一次修改,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风险扩张到了造成依法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风险也算。由此,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批因违反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被判刑的案件,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22年底。 如今新冠疫情恢复到“乙类乙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必然发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对于尚未生效判决的在办案件,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应当撤案或者直接宣判无罪。这点五部门出台的意见已明确给出了处理方案。 需要讨论的是,对于那些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人,他们能不能也要求法院撤销有罪判决?这就涉及到刑法溯及力与既判力孰高孰低的问题了。根据刑法第12条第2款“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即便新法认为不是犯罪,旧法认为是犯罪,已经生效的判决也继续有效。 不仅如此,已生效判决能否撤销,还牵涉到刑事诉讼法的再审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只有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严重程序违法、法官贪赃枉法五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主动或者根据申诉重新审判。所以,这类案件能不能撤销,原则上应该围绕这五点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疫情预防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案件,行为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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