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程序违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土地不明不白被强征,房屋不明不白被强拆,而一旦打起官司来,相关部门推脱的一干二净,谁都跟这事儿没关系,最后落得个不靠谱的机构来顶包,加大了被征收人的维权成本。 一、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就强征土地,合法吗? 是不合法的,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强征土地是违法的,土地征收是要先补偿后征收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好补偿问题后,先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要求补偿后才能征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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