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账追收有哪些手段和方式 |
释义 | 本文主要探讨了商账追收机构在追收企业拖欠款项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包括缺乏全面监控管理、缺乏对债务人背景关系资料和现状财产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维护工作,以及采用不当手段对债务人进行追收导致委托方丧失客户资源和进一步开发利用客户资源的能力。因此,文章呼吁规范商账追收市场,积极引导主体合法从业,以化解市场风险和净化市场信用。 法律分析 由于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以及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意识中的自治路径依赖等因素,私力救济性的商账追收力量不断成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信用缺失的危害。 国内商账追收机构与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标准还是存在有较大的差距,受当时的市场营销观念局限和市场法规条件限制,商账追收的需求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与企业间账务拖欠上面,以个案金额为特点,商账追收机构因而不太注重对追收过程的全面监控管理,也缺乏对债务人背景关系资料和现状财产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维护工作,在追收作业中更多的是限时追收处理完成回收,根据委托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账务纠纷数额和拖欠时间作为收费比例要求,采用了一些不当的并牺牲客户资源的方法完成追收委托工作。 另外作业人则因单纯考虑追收指标,尽快完成追收工作,强迫债务人归还债务款额实现佣金提成为前提,大量依托函件使用和协同上门追收的手法对债务人进行压迫式追收,虽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收益,但也使得委托方丧失保存客户资源和进一步开发利用客户资源的能力。长期而言,并不利于维护委托企业在市场资源开发和客户管理中的社会形象,债权人企业在新型的信用营销市场的竞争压力中,更加注重既保持良好社会形象,又能够尽可能的减少信用风险损失来完成对不良应收账的处理工作。 商账追收公司一般都是受客户委托从事催账和账款追收活动,并根据收回的款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商账追收服务是信用管理行业的一个分支,也是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借助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自身的收账工作效果是有限度的,所采取的手段一般有电话催款、传真证据、挂号或传真催账信、登门催账。所以委托专业商账追收公司进行非诉讼追收、债务调查和诉讼协助的要求更加强烈。商账追收公司专业人员通过对债务人拖欠行为实施适度的心理掌控施压,应严格按照维持客户、理据充分、催收有度的催收原则,对债务人背景及生存资料的充分掌握,对债务人的拖欠心理进行及时压力调整、进度控制,对债务人实施的综合施压效果最终达到成功催收的目的。 应该讲,现代商账追收作为债务信息的传递者和中间人,能够协调商业矛盾,减小交易成本。我们应该认识到,管理严明、运作规范的现代商账追收业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秩序,而且是现代商业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立法缺失。商账追收机构在我国无合法地位,无监管部门,无行业自律;在业务范围、收费方式、内控制度、追收方式上缺乏统一规范。多数商账追收公司运作无序,有的甚至无固定办公地点,无管理制度,无统一收费模式。民间讨债之所以屡屡上演触犯刑律、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与法治的缺失关系密切。尤其在普遍遵循乡规民约的农村地区,讨债行为合法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此,规范商账追收市场,积极引导主体合法从业,也是化解市场风险、净化市场信用的当务之急。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运作不规范。有的从业者为收回账款不惜采取各种非常手段,如打电话骚扰、软磨硬泡、威胁媒体曝光,甚至采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债务人施加重压,一旦收回账款便卷款潜逃。对于这些不良现象,国家相关部门还未出台完整的规范措施。 拓展延伸 商账追收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商账追收服务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电话催收、甚至法律诉讼等。然而,商账追收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商账追收机构的成本问题需要关注。虽然商账追收机构可以节省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但是追收成本仍然较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其次,商账追收机构的法律风险也需要注意。商账追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风险。 另外,商账追收机构的客户关系管理也颇具挑战。商账追收机构需要与多个客户进行沟通,并且客户需求和关系管理也需要恰当处理。 最后,商账追收机构的道德风险也需要警惕。商账追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需要遵循道德规范,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商账追收机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需要面对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发展,商账追收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并且关注自身的成本、法律风险、客户关系管理和道德风险。 结语 商账追收作为信用管理行业的一个分支,对于解决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账务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国内商账追收机构与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商账追收需求主要集中在企业与企业间账务拖欠上,商账追收机构缺乏对追收过程的全面监控管理,也缺乏对债务人背景关系资料和现状财产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维护工作。此外,商账追收公司为了尽快完成追收工作,往往采用一些不当的方法对债务人进行压迫式追收,甚至牺牲客户资源。因此,规范商账追收市场,积极引导主体合法从业,也是化解市场风险、净化市场信用的当务之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三条\t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二条\t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四条\t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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