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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账追收业务的进行步骤及收费标准
释义
    商账追收是指通过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进行商帐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追收流程包括案件审查、案件受理与收费、对应收账款诊断分析、商业催收、案件结束。收费标准分全风险代理方式和一般风险代理方式。商账追收服务可以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法律分析
    在企业进行商账追收时,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追收方案,并且根据催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方案,最终实现收回欠款的目标。通过商账追收服务,企业可以降低风险并减少损失。
    中国的讨债的英文为DebtCollection,译为商帐追收。商帐追收不能单纯理解为讨债。商帐追收是指通过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进行商帐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但目前内地还不得以商帐追收名义注册公司,作为信用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商帐追收在新的经济环境和法律体系,更加需要信用管理和商务谈判的专业化团队来实现,这是企业风险管理中必要的人力战略。
    商账追收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案件审查
    了解和审核您的债权(应收账款)。请您提供如下资料与证据:欠款形成的原因;企业为催款已经做出的努力;欠款人对拖欠欠款提出的理由。
    第二步、案件受理与收费
    公司审查后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将接受委托,与您签订《应收账款委托管理协议》,并请您向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授权书》。公司将与您具体确定追收账款的佣金比例。
    第三步、对应收账款诊断分析
    公司将针对商账进行债务诊断分析:通过调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判断其真实偿付能力,同时通过与债务人的接触了解其对此债务的还款意愿。在综合以上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判断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行性,于十五日内出具债务诊断报告(债务回收可行性报告)。
    第四步、商业催收
    公司将制定具体的账款追收方案,并根据催收进展不断调整方案。将定期向您通报案件的进程,直至最后监督债务人还款。在催收过程中,会以灵活而合法的工作方式、紧凑的操作步骤,规范地进行催收。同时,账款追收离不开您的配合,希望您尽可能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料和及时的人员支持。
    通常情况下,操作期限为三个月。会根据个案的进展向您建议是否延长时日,抑或借助诉讼等法律程序。
    第五步、案件结束
    公司将提交《结案报告书》,总结催收经过,对本司不能办结的个案将向您书面建议可行的其它途径。
    由于国内信用市场的不健全,商账追收不可能百分百成功。正如您在流程中所看到的,的每一步都是建立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不会夸张地做出承诺或保证;但是能够保证的是:将完整保存您所提供的信息,对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绝对保密,将以合法、专业的方式方法追收账款;公司及员工在处理您委托的过程中,决不会与欠账人勾结,会始终以您的利益为第一。
    商账追收服务收费标准
    全风险代理方式:
    接受委托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25%-60%收费。
    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接受委托时收取必须的少量办案费用(主要包括账款诊断费用及追收启动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15%-50%收费。
    结语
    商账追收是企业进行应收账款收回的重要手段,需要制定完善的追收方案并根据催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过商账追收服务,企业可以降低风险并减少损失。但目前内地商账追收公司注册仍受到限制,企业应选择专业化的信用管理和商务谈判团队进行风险管理。商账追收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全风险代理方式和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三条\t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三条\t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九十三条\t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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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