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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对商帐追收师的困惑
释义
    本文讨论了商账追收师这一新兴职业的出现背景及其存在的问题。虽然该职业的出现是为了应对每年约1800亿元的经济合同违约损失,但它的追账方式仍然让人感到困惑和不安。文章认为,商账追收师应该被视为特殊职业,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发证承认资格。然而,对于这一新事物的管理细则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
    法律分析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目前情况下承认并规范这一行业确实是必要的。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曾有统计,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为40亿份,履约率不足30%,每年因逃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正是如此背景才使职业讨债人应运而生,并在地下顽强生存20余年。既然杜绝不了,而且该行业有可能是守法的也可能是不守法的,那么,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是必要的,培训其一些技巧也是可行的。所以,虽然有关培训尚难称完善,甚至还有卖证之嫌,但笔者认为对此举措并不宜一棍子打死。但是,看其培训方式、要求内容和管理部门,所谓追收师的追账方式既让人感到困惑,更让人放心不下。
    之所以困惑,是因为追账师的工作流程。据悉,与现在很多以骚扰、电话威胁等不法手段追账不同,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将按照严格的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首先,有许多债主之所以要请人追债,多是在经过法律途径、遭遇执行难之后,如果追收师转了一圈再回到法律手段,未免有搞笑之嫌。其次,对于一般的债主来说,打个电话、发个信函催账,是无需他人代劳的。而如果真要打起官司,需要请的肯定是律师而不是所谓的追收师,原因是追收师打官司太不专业,而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再次,有许多债务往往是有争议的,如果追账师受人所托便去追账,说不定就会与法律结果相悖。
    之所以放心不下,一是放心不下追账师的人身安全。如果追账师守法追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谁负责2003年年底,北京就曾有一名私家侦探在调查一名药店老板时被殴打致死。其二更放心不下的是,追账师或追账公司会不会蜕变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这种担心应该不是杞人忧天,也并不是笔者一人才有。追收师消息甫出,网上种种冷嘲热讽便纷至沓来,甚至有人激烈地指责这是给黑社会挂牌。客观地说,请神容易送神难,给追账师发证,如何把关是个大问题。由此,商账追收师应该视作特殊职业,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发证承认资格,或许有些不妥。
    商账追收师这一新职业的出现,是对司法机关执法能力的拷问,是对信用制度体系建设的嘲笑,也是对公众法律意识的考验。期待有关部门对这一新事物及早给出管理细则,莫让其生出过多的节外之枝。
    结语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目前情况下承认并规范这一行业确实是必要的。虽然有关培训尚难称完善,但笔者认为对此举措并不宜一棍子打死。但是,看其培训方式、要求内容和管理部门,所谓追收师的追账方式既让人感到困惑,更让人放心不下。因此,期待有关部门对这一新事物及早给出管理细则,莫让其生出过多的节外之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一条\t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四条\t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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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