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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人员被执行是什么意思
释义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该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会被列入黑名单,法院还可以对其采取的对应措施有:一、限制、禁止部分或全部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旅游等;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并且还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违反了相关条例,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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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