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