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卖少餐是可以三倍赔偿的,但赔偿只能按照实际未收到的物品价格计算。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可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受教育权。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