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诱发疾病致死怎么判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判定问题。交警部门负责认定责任,但仅能证明肇事方承担全责,不能证明死亡与肇事方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在诉讼阶段,肇事方必须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作出责任判定。同时,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出庭应诉,但其在诉讼地位上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因为虽然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当事人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保险公司不是事故受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引发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责任归属?交警责任认定书只能证明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但不能证明老人的死亡与肇事方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诉讼阶段,肇事方必须向法院申请鉴定。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证实老人的死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间接关系,或者是由事故诱发的老人病等。只有等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作出责任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应否减轻侵权人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如果不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减轻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要做什么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出庭应诉。但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有不同意见。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保险公司虽然作为案件厉害关系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当事人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保险公司不是事故受害方的直接加害人。其承担的只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且其不是必然承担事故车辆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存在免责事由,其亦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会得到免除或者减少。基于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形,其在诉讼中存在独立请求的可能,故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理由是车辆在购买的保险生效时起就将事故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也是购买保险的意义所在。因此,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直接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此时应当是受害方的直接赔付人。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作为格式条款存在。另外,保险合同应当看做是投保车辆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责任风险达成的一种合意。该合同效力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内容,那么保险公司可另行向事故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追偿。 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当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原告方亦可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另将保险公司列明为被告亦赋予保险公司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保险的意义上说,车辆投保是为了将事故风险转移,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方赔付。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来看,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充分保障了受害人依法确认的权益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将保险公司列明为被告。 三、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勘查现场,对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做出准确认定。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发现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死亡判定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致死性质和死亡方式。 首先,对于致死性质,主要依据是受害者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时身体的状况。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处于生命危险期或者存在慢性疾病,那么可以认定其为非正常死亡,即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反之,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生命危险,或者存在慢性疾病但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那么其死亡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 其次,对于死亡方式,主要依据是受害者的死亡方式和死亡时身体的状况。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状态,即没有发生明显的位移或者运动,那么可以认定其为窒息死亡或者心脏骤停死亡。反之,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位移或者运动,即发生了明显的撞击或者擦伤等外伤,那么其死亡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判定依据主要涉及致死性质和死亡方式两个方面。在判断交通事故死亡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和死亡原因,以确定其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 结语 交通事故引发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责任归属?交警责任认定书只能证明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但不能证明老人的死亡与肇事方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诉讼阶段,肇事方必须向法院申请鉴定。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证实老人的死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间接关系,或者是由事故诱发的老人病等。只有等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作出责任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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