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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释义
    走私贵重金属罪判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犯罪行为包括黄金偷运出境、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等。数额较大的罪行视为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主管人员和单位犯罪者也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武装掩护走私和抗拒缉私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按自然人犯罪处罚。刑罚从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或死刑不等。呼吁大家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法律分析
    一、走私贵重金属罪怎么判
    (一)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
    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二)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从重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四)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犯走私贵金罪较严重的的,会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大家加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结语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判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较重的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对于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行为也会被以走私罪论处。对于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数额较大的情况,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在量刑时,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会被综合考虑。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大家都能加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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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