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的工作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民政部门的工作范围 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民政局的主要职能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等。 1、救灾工作 只要在民政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多样化的救济活动就是不可或缺的。并且,民政局还要负责一些公益活动,倡导大家或者团体捐款。 2、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低保,大病医疗救助,重残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负责救助和安抚大家。 3、优抚安置工作 军人优待抚恤,退役士兵安置等。 4、社会事务管理 包括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区划调整,地名管理等。 5、社会组织管理 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批等。 6、基层政权建设 指导村委会、居委会管理,社区建设等。 7、福利彩票 加强福利彩票各站点业主的业务素质培训,通过福彩基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大力宣传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公益理念等。 二、民政局的意义 民政局的功能涉及民生保障、政权建设、国防建设、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部门。正式因为民政局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以及实施措施,才能够使得我们有一个安逸和平的生活。 而在民政局工作之中,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是与我们每个人都切身相关的。 三、主管的工作主要有: 1、婚姻登记; 2、救灾救济; 3、优抚安置; 4、拥政爱民; 5、区划地名; 6、老龄工作; 7、低保、福利、慈善; 8、殡葬; 9、救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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