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因为: 1、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正当合法,若受赠人因此遭受到损失,赠与人亦无须赔偿。 2、但受赠人为了接受赠与财产所做的一些必备工作,或者支出的必须费用,应当由赠与人予以补偿,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一、赠与合同有无期限吗? 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订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签订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2、赠与人依法公证赠与合同; 3、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赠与条件; 4、没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赠与人不得赠与他人,否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5、赠与人应当说明赠与合同中存在的缺陷,否则赠与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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