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外嫁女及子女户口在娘家是否享受一切 |
| 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果外嫁女的户口仍留在老家农村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能获得合理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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