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
释义 | 本文探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和相关权益。根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实行平等分配。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他们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农民是基於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同时,“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实行平等分配。这是因为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他们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是基于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律师补充: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外嫁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与本地家庭子女同等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具体来说,外嫁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外嫁女与本地家庭子女具有相同的父母子女关系; 2. 外嫁女没有享受过本村分配的征地补偿款; 3. 外嫁女要求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外嫁女的分配征地补偿款资格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外嫁女的分配资格。 总之,外嫁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具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分配资格。 结语 根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实行平等分配。这是因为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他们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是基于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律师补充: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