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绝对再审事由,是指只要存在法定的程序违法事由,人民法院即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另行审查该程序瑕疵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主要有:1)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规则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相对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必须在认定存在程序瑕疵的基础上,再对该瑕疵是否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只有认定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裁判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事由的设定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的理念。其又可以分为:第一,事实上的事由。第二,法律上的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