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