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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