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诉。 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批捕,全称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