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输卵管结扎后能做复通术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复通手术的相关内容,包括手术定义、适用症、禁忌症、术前准备、术后处理等内容。复通手术是一种矫形手术,通过切除瘢痕并进行输卵管端端吻合术、造口术或宫角移植术等,帮助患者解决输卵管问题,提高手术成功率,降低宫内妊娠率。手术适应症包括绝育术后希望再生育者、年龄在40岁以下、月经规则、卵巢排卵功能良好、身体健康等,而禁忌症包括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卵巢功能衰退、患有不宜妊娠的疾病等。术前准备包括详 法律分析 在进行了输卵管绝育手术之后,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如生育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婚姻状况的变化等)需要再次生育,那么患者可以考虑进行复通手术。复通术属矫形手术,系切除原有结扎部位的瘢痕,行输卵管端端吻合术、造口术或宫角移植术等。本世纪初即有人开始行绝育术后的吻合术,用的是肉眼下手术,但成功率有波动。60年代后期显微外科技术开始用于复通术,吻合术后宫内妊娠率明显提高到50%以上,还降低了术后宫外孕的发生率。复通术的适应证。禁忌证及术前术后的要求如下:适应证(1)绝育术后因种种特殊原因希望再生育者。(2)年龄在40岁以下。(3)月经规则,卵巢排卵功能良好。(4)身体健康,无心、肝、肾或严重高血压等不适宜妊娠的疾病。禁忌证(1)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2)卵巢功能衰退或其它原因不排卵者。(3)患有不宜妊娠的疾病,或各种疾病的急性期,或有结核性腹膜炎史。(4)男方有不育史。术前准备(1)详细询问病史,着重月经史、生育史、绝育时间、绝育术者的技术水平及术后情况,如有无发热、腹痛等。(2)如系再婚,男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应作精液和生殖器官的常规检查。(3)确定输卵管的阻塞部位,必要时作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或腹腔镜检查。(4)向受术者及其家属说明复通术的成功率和各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特别是会有一部分妊娠为宫外孕。(5)手术一般在月经净后3~7天之内进行。术后处理(1)术后尽早起床活动,以预防腹腔粘连。(2)如由腹部留置支架,可于术后2~3周时取出。宫腔内放置的支架,于术后2周内取出。(3)无支架者术后3~7天行第1次通液术,下次月经后再作1次。(4)术后半年内未妊娠者可再次通液,或作子宫碘油造影,如不通畅,应给予治疗。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复通手术后的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根据《手术护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复通手术后的护理应包括术后的处理和再次通液。术后的处理应包括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引流、清洁伤口、预防感染等措施。而再次通液则应在手术后的恢复期进行,以维持患者的引流液量,避免引流液逆流导致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医疗信息,并应就医疗纠纷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以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复通手术后的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患者及其家属也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医疗纠纷进行沟通,并依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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