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的协商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裁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