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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办理临时牌照
释义
    本文介绍了汽车临时牌照的申领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申请人需要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等资料。经车管所审核合格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后,将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经销商会为新车开据购车发票、出保险保单,以及随后办理的工商验证、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流程。申领者还需持有单位介绍
    法律分析
    在领取临时号牌时,需要按照要求填写《临时行驶车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模。
    汽车临时牌照通常在哪办理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经销商会为新车开据购车发票、出保险保单,以及随后办理的工商验证、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流程。
    申领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除介绍信存档外,其余退还给申领者),到车管所办理。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哪些情况能够办理临时执照:
    一是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二是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三是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四是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汽车移动牌照和汽车临时牌照
    1、汽车移动牌照是在汽车销售商处办理,每张20元,使用期限5天。《临时移动证》背面应填明行驶路线及时间,持《临时移动证》车辆不能在高架道路行驶。
    2、汽车临时牌照是由上海车辆管理所管理,可以通过交200-300元的养路费得到,使用期限30天。
    因特殊原因车子暂时不能挂牌的,车主可以选择办理移动证或是临时牌照。两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临时牌照主要是购买新车时从甲地开到乙地、车辆转籍时从原籍驶往新籍等两种情况下申领;移动证主要是无牌证的新车在本地移动时,如车主提取新车、申办牌照时申领。
    2、移动证仅限于本地市范围内行驶,临时号牌可跨地市行驶。
    3、根据各地规定不同,移动证使用期限只有2天至3天,到期需换新的移动证;临时号牌根据各地规定不同,使用期限最长可到30天。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牌照的情况包括:
    1. 机动车所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机动车损耗无法正常行驶,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停车的;
    2. 机动车驾驶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机动车损耗无法正常行驶,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停车的;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停车的;
    4.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临时进入或者离开特定区域、场所的;
    5. 需要临时停业、停驶或者停止使用的;
    6. 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停车的;
    7.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牌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
    结语
    汽车临时牌照和汽车移动牌照的办理和使用情况有所区别,申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临时牌照主要适用于新车购买地驶回使用地、车辆转籍、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驶往外地改装等情况下,而移动证主要适用于新车在本地移动时,如车主提取新车、申办牌照时申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情形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
    (二)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存在第一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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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