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抵押担保的特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抵押担保债权的内容和特点,以及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分析 一、抵押担保债权包括哪些方面?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 4.违约金。 5.损害赔偿金。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抵押担保的特点如下: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 5.定金。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拓展延伸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抵押: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债务人应当将房屋的权属证书交与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 2. 动产抵押:以动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应当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交与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 3. 不动产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应当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与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 4. 权利质押:以权利作为抵押物,债务人应当将权利的证书交与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 5. 留置权: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并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房屋抵押、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和留置权等方面。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需要根据其拥有的财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结语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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