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如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9、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人起诉优先受偿如何判决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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