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主要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民法典》第4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 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抵押方式担保属于其中一种。抵押方式担保的要求如下: 1、可以抵押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中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 禁止抵押的财产。我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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