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如何确定独生子女政策? |
释义 | 普通家庭和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及补办《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以及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只剩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家庭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也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此外,文章还提到了补办《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符合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补办工作由原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普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独生子女父母是指《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之日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在丧偶、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认定 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或丧偶时)依法由其抚养,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由对方抚养,双方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前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未由其抚养,现家庭无子女,不再生育并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双方离婚(丧偶)重组家庭,各带有一个孩子,先退休后重组家庭的,可享受计生奖励政策;先重组家庭后退休的,不享受此政策。 如何补办《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可凭以前办该证的审批手续或在双方单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待遇的相关记录到计生部门补办。还可申请所在企业(已破产、改制清算完毕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计生部门办理。以前未办过《独生子女证》,女方年龄已超过49岁的不得补办。 此外,符合政策、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申报工作仍由原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 结语 根据《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以及因子女夭折只剩一个子女、丧偶或离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单亲家庭等。再婚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以及再婚前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未由其抚养的家庭。补办《独生子女证》可凭相关记录或调查取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工作由原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九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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