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惯犯判刑是不是很严重 |
释义 | 很严重。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累犯的特征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 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 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 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 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 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 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 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做出了违法的行为后,也是属于累犯惯犯,累犯分为了一般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那么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时,也会加重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力度。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只要是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都是要被处以严厉的处罚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犯罪类型的处罚是不同的。 由于惯犯属于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因此,对惯犯均应认定为一罪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不能数罪并罚。 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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