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是什么?作用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以及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作用。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在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预决算,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取费用(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然而,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只关注了工程造价的预决算阶段,而没有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必要性。因此,为了实现更全面、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将管理范围扩展到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包括预算编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决算审核等环节。这固然是必要的,有用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而假如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决策存在失误;假如设计方案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不是最优,则预决算人员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预决算人员的工作只是事后算帐,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我们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一个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设计到建成投产包括以下程序: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评估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后评估。相应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工程建设阶段性工作相适应,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对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招投标的工程,承包合同价也是以经济合同形式确定的建安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阶段要按承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价为基础,同时考虑物价上涨所引起的造价提高,考虑到设计中难以预计而在实施阶段实际发生的工程和费用,例题确定估算价;在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汇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编制竣工决算,如实体现该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四算两价"互相关联,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 所谓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承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工程造价在建筑工程中各个阶段的重要性 1、投资估算阶段管理的重要性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作用。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个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即达到80~90%。既然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所以必须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国家(或主管部门)下达任务书,核准投资的重要依据,工程经济人员必须维护项目投资后的严肃性、项目经济评价的可靠性和投资结算的准确性。就工程造价控制而台,投资估算的准确与否不仅影响到建设前期的投资决策,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以及项目建设期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准确性不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决定了建设项目的目标能否在规划的资金限度内实现。因此项目投资决策应该做到切实可行,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真实或不详实,上级就无法做到心中有数,以后的投资就更加无法控制。 2、项目设计阶段管理的重要性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战略性的、全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并贯穿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对设计的修改和变更等全过程。有资料显示,至初步设计结束,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为75%;至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为35%:而至施工开始,通过技术组织措施竹约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10%。显然这个费用一般只占建设成本1~2%的设计,却在影响着工程70~90%的投资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议: ①推行价值工程。 ②推行限额设计。 ③推广标准设计。 ④实行奖罚制度。 ⑤加强互动影响。 推行建筑方案和经济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投标方法,促使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不仅在建筑造型,使用功能上动脑筋,而且要在如何降低工程造价上下功夫,以便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工程实施阶段管理的重要性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节约投资的空间很小,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却很大,因而仍然需要对投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个工程从立项到竣工结算,一般要经过一年到几年的时间,耗资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工作量大,涉及而广,施工周期长,环境复杂,政策性变化、材料价格市场供应波动大,影响工程造价因素诸多。建议: ①组织设计方案的论证。为控制工程造价,每一建设工程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②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尽量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尽量提前变更;在每一变更设计之前,必须实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果变更后工程造价突破总概算,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防止通过变更设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提高工程造价的事情发生。 4、竣工阶段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结算将决定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它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核定; 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证明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认定和变更工程量的量、价认定; ③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工作。随着我国"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的不断实施,许多施工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常常进行的是微利或无利操作。更有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上对企业的考核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重产值、轻效益的观念,致使一此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加价。但是,企业在低价争得项目后,通常会采取变相追加投资的办法,如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高估预算现象比较普遍;建设单位加价,侵犯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竞相开展的工程预、结算审核的机构混乱,工程结算时把关不严,导致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 拓展延伸 根据《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过程控制是保证工程造价管理科学、规范的必要手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全过程控制,可以对工程造价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确保工程造价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因造价控制不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其次,全过程控制有助于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效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全过程控制,可以对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和整合,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最后,全过程控制是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全过程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从而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全过程控制,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 结语 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的必要性在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预决算,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计取费用(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然而,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只关注了工程造价的预决算阶段,而没有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必要性。因此,为了实现更全面、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必须将管理范围扩展到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包括预算编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决算审核等环节。这固然是必要的,有用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而假如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决策存在失误;假如设计方案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不是最优,则预决算人员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预决算人员的工作只是事后算帐,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我们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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