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单位在完成减员以后,应当及时地告知离职的员工,他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保转移了。 (2)、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找一家工作单位接收,由新单位给出具“社保接受函”。 (3)、劳动者持新单位社保接收函,回到原参保单位的所在地进行正常的社保转移。 (4)、如果说劳动者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把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灵活就业的方式是需要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来参保,那么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开立社保的接收函,然后再回到原参保所在地进行社保关系转移就可以了。 (5)、转移完成以后,离职的劳动者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缴费了。劳动者之前工作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的累计缴费年限,都是可以正常来累积计算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终止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用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然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单位并不是第一时间就可以停止为这个员工社保交费,这是根据离职员工的离职日期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在当月15号以前离职的员工,单位可以不再承担离职员工当月的社保交费,但是15号以后离职的员工,单位仍需要承担其当月的社保交费。从次月开始才应该进行正常的减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