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适用于部分情况,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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