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数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影响 |
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集资数额及直接负责人范围的界定。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负责人指单位工作人员中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不一定都是直接负责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人。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一、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集资数额有多大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直接负责人的范围 1、作为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首先,应当是犯罪单位的工作人员。非犯罪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与单位犯罪有关,也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元,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共犯。其次,应当在单位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者是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活动的犯罪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犯罪单位决策机构的成员,但不能将犯罪单位中决策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没有参加实施单位犯罪决策的成员或者虽然参加了实施单位犯罪的决策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因为少数意见未被采纳的决策机关成员,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实施犯罪中起决策、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决策的成员或者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决策机关成员,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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