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少98天。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 产假 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