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
释义 | 结婚后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有如下两种情况: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原则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 2、婚后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参与分配。 买房一个人贷款可以写两个人名字。 如果是夫妻关系,需要两人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异地户籍前提,需要本地纳税或者社保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一起两人和售楼的签署两人名义购房合同,以后办理房产证就是两人名字。 一、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形 (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婚后买房的情况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结婚后婚前房子归谁 一、婚前一方出资全款买房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全款出资,无其他特殊情形,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男女双方,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实践中由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大多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因有些城市户籍、社保等政策性原因的限制,导致出资方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为了买房结婚,只能先将房产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第二种是出资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对于第一种情形,此种情形并非简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由于各种客观情形,导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非双方真实目的,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了关于房屋权属的协议,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出资方可以证明房屋为己方单独支付首付,但却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会结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对于第二种情形,出资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3、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一方出资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前双方出资全款买房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登记情况可认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并且婚后单独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无论婚后单独偿还贷款亦或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的属性,实践中该种情形会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2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3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四、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三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并非简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首付支付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并非赠与,由于各种客观情形,导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非双方真实目的,如果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了关于房屋权属的协议,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出资方可以证明房屋为己方单独支付首付,但却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会结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故如果为了保护首付支付方的利益,建议首付支付方保留好购房凭证,并及时在婚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针对共同还贷的实际情形,无论最终哪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均要向对方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3、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3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五、婚前双方出资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归属 1、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种情形与本文第一条第1种情形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婚前财产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1、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2、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3、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总之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买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证明需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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