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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释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旨是宣布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主席,安排债务人代表接受询问,通报债务人情况并提出清算和分配方案,讨论债权证明材料、担保情况、和解协议,审阅清算报告,最后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法律分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计划公示:债权人会议即将召开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根据破产重整程序的要求,特此公示破产重整计划。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以就破产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决策。此次会议将为各位债权人提供一个了解和评估破产重整计划的机会,并就其中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您的参与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请您务必出席此次会议,共同参与决策,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将在后续通知中详细说明。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期待与您共同努力,实现破产重整计划的成功。
    结语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根据破产重整程序的要求,特此公示破产重整计划。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共同讨论和决策破产重整计划的重要事项。您的参与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至关重要。请务必出席会议,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将在后续通知中详细说明。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期待与您共同努力,实现破产重整计划的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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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