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首次债权人会议盛况 |
释义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与债权确认相关,未确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保证表决结果准确。有担保的债权人在表决人数中占比,但不计入债权总额的基数。此外,债权人会议的人数表决分母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而数量表决分母是全部无担保的债权总额。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确保表决结果的合理性。 法律分析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让未确权的债权人表决,有利于防止无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债权人事项进行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人的意志。在管理人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人不公,因此,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一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人应努力进行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人至少有相应的会议的人头表决权。2、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人会议的人数表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似乎比较奇怪(这一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一是有担保的债权人为何在表决人数时,其占债权人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二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被计入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入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一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无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一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足了。还需要注意的是,第64条还有一个与通常表决规则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人数表决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而数量表决分母是全部无担保的债权总额。 结语 该段内容重点强调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利和相关规定。其中,未确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以确保表决结果准确反映债权人的意愿。同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在表决人数时占比,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这一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人数表决和数量表决的分母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这些规定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合理解释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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