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一、什么是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程序:①招标准备;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④编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⑤组织资格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⑥发售招标文件;⑦踏勘项目现场、投标预备会;⑧编制、递交投标文件;⑨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中标(发中标通知书);⑩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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