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超过七天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检察机关批捕超过七天,违反法定期限,当事人可以投诉解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三日内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若超期未决定,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投诉或要求行政复议。检察机关应按规定期限处理,否则属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批捕超过七天怎么投诉解决? 检察院审核是否逮捕,超过七天了,就超过了一般法定期限。《刑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批捕的决定,并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如果超期没有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的决定,则属于检察机关违反相关司法程序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要求行政复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认定。 结语 超过七天未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的决定,属于检察机关违反司法程序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要求行政复议,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超期未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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