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行为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