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的合同允许撤销吗 |
释义 | 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允许撤销,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权利人知情后拒绝进行追认的,合同无效。 一、合同的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还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否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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