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早产婴儿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如果救助站愿意收,不构成遗弃罪,这属于遗弃行为,但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人,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就不会发生遗弃的问题。 2、主观要件: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因为害怕抚养孩子而抛弃新生婴儿;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2)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3)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关于遗弃罪的相关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遗弃婴儿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1、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将婴儿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没有人路过的地方。 《刑法》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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