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财政等相关的行政部门是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权利的,比如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进行认定,并且最终做出与违法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这都是属于财政部门所拥有的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利,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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