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其基本特征为:1、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法律适用或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即始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律的适用,终于对案件的审结(即判决的作出); 2、法官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法官或审判组织来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即法官不能对事实进行乱认定,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5、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6、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城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行使 城市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按照公平以及合乎情理的原则来进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是: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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