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要档案丢了谁负责 |
释义 | 机要档案丢了应由管理档案的单位和管理档案的人员承担。 档案丢失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档案属于机要件,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或有关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商调函商调。转递时必须有明确的转寄因由、转寄单位,转寄人、接收人应书面签字确认。个人档案是不应与本人见面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丢失负全部负责,个人可以依照《档案法》起诉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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